《信用中介组织评价服务规范信用评级机构》
(GB/T22119—2008)
本标准由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市场学会、金诚国际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信息产业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彦、钱玉民、吴晶妹、林钧跃、裴永刚、李振宇、黄建悦、刘海波、金彦平、李安渝、宋黎、李海波。
信用中介组织评价服务规范信用评级机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服务的基本原则、组织、从业人员、信用评级程序、信用评级数据和信息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评级服务,其他相关领域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 信用 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信用中介组织 credit agency organization
信用服务机构
从事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担保、保理、保险、信用管理咨询与服务等的专业机构。
3.2
信用评级 credit rating
资信评级
资信评估
对各类组织[机构]、证券进行信用风险评价(估),并以专用的评级符号标明其信用等级。
3.3
信用评级机构 credit rating agency
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专业机构。
3.4
信用评级分析师 credit rating analyst
从事信用风险等级分析等技术工作、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3.5
合规检查员 compliance officer
对信用评级机构及其员工在评级过程中是否遵循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制度进行检查的专业人员。
3.6
主动信用评级服务 solicited rating service
在没有信用评级申请的情况下,信用评级机构主动提供的信用评价服务。
3.7
被动信用评级服务unsolicited rating service
在接受信用评级申请方申请后,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服务。
4 基本原则
4.1 独立性原则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信用评级分析师应本着认真和专业的精神,确保信用评级结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2 公正性原则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信用评级分析师在评级过程中应公平、公正。
4.3 保密性原则
信用评级机构应严格保守其所获取的保密信息。
5 组织
5.1 总则
信用评级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把信用评级业务与其它业务严格区分开来,确保其他业务不会给信用评级业务带来不必要的利益冲突。
5.2 建立业务管理制度
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以下业务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准则;
——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制度;
——信用评级服务质量控制制度。
——回避制度;
——实地调查制度;
——数据库管理制度;
——安全保密制度;
——档案制度。
5.3 工作指南的公示
信用评级机构应向公众发布具体的工作指南,阐述本机构的基本行为准则,保证信用评级过程的公正和完整,努力提高信用评级的透明度,以保护公众的利益。
5.4 信用评级小组
5.4.1信用评级小组的组成
信用评级机构应根据每个信用评级项目的特点成立专门的信用评级小组。
信用评级小组一般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1名信用评级分析师。
对于大型的信用评级项目,信用评级小组宜包括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
5.4.2信用评级小组的职责
信用评级小组的工作职责包括:
——制定信用评级工作方案;
——收集信用评级所需要的资料和数据;
——组织实地调研;
——撰写信用评级报告初稿;
——提出信用等级建议。
5.5 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
5.5.1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信用评级机构应在内部设立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
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应由3名以上的信用评级分析师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1名信用评级高级分析师。
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宜包括相关专业的外部分析师。
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应该尽可能保持成员的连续性。
5.5.2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
——审查信用评级小组提交的资料;
——审查信用评级报告初稿;
——审查信用等级建议;
——确定信用等级。
6 从业人员
6.1 从业人员执业基本要求
信用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经过岗位培训,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相关岗位应取得职业资格。
6.2 信用评级分析师
6.2.1基本条件
信用评级分析师应有高度的正义感,诚实。
6.2.2信用评级分析师的等级
信用评级分析师根据其从业经验和职业技能可分为信用评级高级分析师、信用评级中级分析师和信用评级初级分析师,分别应具备的以下基本条件:
——信用评级高级分析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年限应为6年以上,或相关工作8年以上,并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
——信用评级中级分析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年限应为3年以上,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
——信用评级初级分析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年限应为1年以上,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
6.3 合规检查员
6.3.1基本条件
合规检查员应熟悉与信用评级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内部规定,具有一定的信用评级工作经验。
6.3.2工作内容
合规检查员的主要工作包括:
——检查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部门设置、信用评级程序、制度安排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检查信用评级机构的员工在信用评级过程中是否遵循法律法规、标准及内部规章的要求。
6.3.3工作要求
合规检查员应深入调研、广泛交流,探讨信用评级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所有管理人员在制订机构政策时,能及时获得他们想要了解的各类信息。
合规检查员的报酬应独立于具体的信用评级项目收入。
7 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的信用评级服务程序
7.1 基本要求
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书面的流程和机制,对各种利益冲突进行适当的识别、消除、管理或披露,如信用评级机构的分析师在受托期间不能拥有评级对象及相关实体发行的证券或衍生产品,与评级对象的现任员工不应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等。
信用评级机构应广泛收集与信用评级对象相关的各项信息,并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
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制定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信用评级机构所拥有或掌握的财产和记录,防止被骗,被盗或滥用。
信用等级的审核和认定应通过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
7.2 主动信用评级服务和被动信用评级服务的程序
根据是否有申请,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的信用评级服务主要包括主动信用评级服务和被动信用评级服务。
主动信用评级服务一般包括成立信用评级小组,准备信用评级所需材料、实地调研、预评、初评、初评结果的通知、发布信用评级结果、跟踪评级等程序。
被动信用评级服务一般包括受理信用评级申请、签订协议、成立信用评级小组、准备信用评级所需材料、实地调研、预评、初评、初评结果的通知、受理复评申请、复评、发布信用评级结果、跟踪评级等程序。
7.3 受理信用评级申请
7.3.1审核信用评级申请材料
信用评级机构在接收到申请后,应审核申请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7.3.2初步调查
在接受申请之前,信用评级机构必须考虑是否能保证充足的资源配置,包括是否可以提供充足的人员,人员的评级技术水平是否有保障,以及是否能够充分获得评级所需的必要信息等。
7.3.3形成初步结论
信用评级机构根据前期审核和调查,确定是否能接受信用评级申请。
7.4 签订协议
7.4.1<,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BACKGROUND: rgb(255,255,255); COLOR: rgb(51,51,51); FONT-SIZE: 12pt; FONT-WEIGHT: bold;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55,255,255)">签订委托协议
接受信用评级申请后,信用评级机构应与信用评级申请方签订信用评级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7.4.2签订保密条款/协议
在委托协议中应包含保密条款。如有必要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信用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之间另有保密协议规定外,不应把保密信息用于和信用评级活动不相关的事项中。
7.5 成立信用评级小组
信用评级机构应根据信用评级项目的特点成立信用评级小组,并指定负责人。
7.6 准备信用评级所需材料
信用评级小组应广泛收集各种必要信息和数据,准备信用评级所需要的各类材料。
在被动信用评级服务中,信用评级小组应与评级对象保持沟通,解决各项未尽事宜,可要求对方进一步提供信用评级所需信息。
7.7 实地调研
7.7.1实地调研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信用评级分析师应进行现场调查,主要方式包括:
——与评级对象及相关机构的员工进行访谈;
——对评级对象进行实地考察;
——对信用评级所需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如运营和财务现状以及管理制度等。
7.7.2实地调研的要求
信用评级机构应保证有足够数量的信用评级分析师参与实地调研。信用评级分析师应该具备一定的实地调研知识和经验。
7.8预评
7.8.1整合信息
信用评级小组的负责人应把调查研究中获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形成信用评级资料包。
7.8.2形成预评结果
信用评级分析师应采用信用评级机构既定的方法论对评级对象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形成信用评级报告初稿,给出预评结果。
信用评级分析师在使用信用评级机构确定的方法论时必须保持一致。
7.9初评
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应对信用评级小组提交的资料及预评结果进行审核。
当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确定信用等级,形成初评结果。
当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无法确定信用级别时,应暂停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初评工作,将信息反馈给信用评级小组,由信用评级小组重新整理、核实相关数据,直到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能确定信用等级,形成初评结果。
7.10初评结果的通知
在被动信用评级服务中,信用评级机构应将初评结果告知评级对象。当评级对象对初评结果没有异议时,初评结果为最终信用评级结果。当评级对象对该初评结果提出异议时,可提交相关材料向信用评级机构提出复评申请,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参考这些意见并做出反馈。
在主动信用评级服务中,信用评级机构在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前,可以不通知评级对象。但是,应在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后尽快通知评级对象。信用评级机构在一定的合理期间内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形成其信用评级结果的记录予以保存。
7.11 受理复评申请
当评级对象对初评结果提出异议时,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受理,并重新组织复评。
复评申请仅限一次。
7.12 复评
当组织复评时,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的高级分析师应全部参加,对初评结果进行重新审核。
在以下情况下,可对初评结果进行认可、修改,甚至是撤销初评结果:
——信息改变或增加;
——信息的准确性、可用性或者充分性出现了变化;
——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其他充足理由。
7.13 发布信用评级结果
在被动信用评级服务中,应根据与信用评级申请方的协议确定是否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发布的内容及发布的对象范围。
在主动信用评级服务中,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及相关内容。
7.14 跟踪评级
在信用评级结果公布之后,信用评级机构应在信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更新。
当信用评级机构认为某些信息有可能导致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应主动重新审查信用评级结果。如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确实发生变化,信用评级机构应通知评级对象。
7.15 取消信用评级服务的书面通知
信用评级机构有权在任何时候,根据以下理由取消信用评级服务:
——委托方不履约;
——当信用评级分析师认为获取的信息不足以完成信用评级服务时,可以向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提出取消信用评级服务的申请,经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认可后可取消信用评级服务。
在被动信用评级服务中,信用评级机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委托方信用评级服务将被撤销。
7.16 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理
当信用评级机构从业人员发现内部员工或机构有非法、不道德行为或者违反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准则时,如篡改信用评级依据的数据和信息,歪曲信用评级结果,泄露在信用评级过程中获取的非公开信息等,应立即向合规检查员或者管理人员汇报。
合规检查员或管理人员在接到此类报告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采取适当的措施。
信用评级机构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检举人。
7.17 投资者服务
7.17.1违约率
信用评级机构应增加信用评级服务的透明度,对既往评级服务进行违约率分析与检测。在适当的时候,应充分公示各信用类型的历史违约率,说明随着时间的变化违约率是否发生变化。
7.17.2债项信用等级转移矩阵
信用评级机构宜提供债项信用等级转移矩阵。
7.18 收费标准
信用评级机构应公开收费标准。
信用评级的费用应与信用评级结果无关。
8 定量评级服务的程序
定量评级服务的程序一般包括:
——建立信用评级数学模型;
——采集评级对象的数据和信息;
——采用信用评级数学模型开展初评;
——确定信用评级结果;
——检验、调整信用评级结果;
——发布信用评级结果;
——关注监管机构对信用评级结果的追踪和检验,适时调整定量评级技术。
9 信用评级数据、信息和报告的管理
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档案制度,对用于信用评级的数据和信息,包括复印件进行分类,建档保存。
信用评级机构应对信用评级报告的电子版和纸制版存档,并长期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