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是:河北省诚信建设促进会。英文名称是:Hebei Province integrity Construc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简称:河北诚信。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在政府指导和广大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的支持下自愿组成的综合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主要从事维护和研究河北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和促进河北诚信建设科学、健康地发展。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各界人士,发挥促进会独特优势,加强省内各界相关社团的联系与合作,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健康发展,服务河北,为民务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紧紧围绕加强社会主信用体系建设核心,引领社会各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促进诚信河北建设发挥作用。
第四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建立河北省诚信建设促进会河北省工笔画协会联合党支部,上级党委: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活动,接受河北省科协业务指导,接受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中共河北省委机关服务楼(维明大街4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诚信理论研究与探讨,组织和参加有关诚信建设的学术活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编辑发行相关资料,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推广诚信建设理念,使我省普遍树立诚信观念。
(二) 为会员提供信用信息咨询、资信调研、组织协调等服务;在会员内部试行诚信信用档案制度,条件成熟向社会推广。
(三) 开展诚信信息人才的培训和教育。
(四) 促进会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建立台账机制,及时跟踪会员的履约动态,提高合同履约率,降低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建立并落实质量信用管理制度、财务信用管理制度、劳动用工信用管理制度、环保信用管理制度等,建立与会员单位及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
(五) 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授权下,开展信用认证,信用评估、评价等业务提高能力,打造诚信河北,加快我省经济发展。
(六) 组织参加有关诚信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四)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无不良记录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签订诚信协议书;
3、提交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4、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5、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按规定缴纳会费;
2、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 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发起人先行垫付启动资金;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