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不服仲裁裁决,职工该咋办?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7-08-26 13:15:07
8月20日,来蓉务工的刘先生来电咨询称,2016年5月,他应聘到成都某药业公司,从事药剂师的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彭州市。今年5月23日,公司领导告诉他,现公司在南充建立了一家分公司,让他6月初就去南充上班。刘先生当即表示,因家上有老下有小,离家太远,不同意去。然而,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以其未到分公司上班(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从而引发劳动纠纷。事后,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今年8月12日,他拿到仲裁裁决书,仲裁未支持他的诉求。刘先生问:不服仲裁裁决,职工该咋办?
针对刘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他表示,对用人单位来说,仲裁裁决的效力分两种情况:一是即时生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延期生效。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并不在裁决书作出之日就生效。不管是什么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王律师称,对劳动者而言,劳动者不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限制。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向晓文
- 新闻来源:四川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