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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职工出工伤未缴保险起争端
来源:河北工人报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7-09-20 16:35:50
派遣工的工伤保险该由谁负责缴纳?在劳务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工遭受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下面这起案例,给用工单位也提了个醒。
■案情回放:派遣职工出工伤 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一起当被告
2014年9月,崔某与保定市某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将崔某派遣至某石雕厂,从事操作工工作。2015年3月17日上午,崔某上班时因机器故障,被掉落的石板砸伤左侧腿、脚。石雕厂支付了住院的治疗费用。2015年7月,崔某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崔某由于要进行第二次手术,再次要求石雕厂支付治疗费用。石雕厂不愿意继续承担费用,让崔某去找劳务派遣公司。
在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崔某至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石雕厂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合计10万余元。
仲裁庭上,石雕厂辩称,劳务派遣公司是崔某的用人单位,与崔某订立劳动合同,却没有为崔某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崔某的工伤赔偿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劳务派遣公司辩称,自己与石雕厂签订的派遣协议上约定,被派遣员工在石雕厂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石雕厂承担,所以劳务派遣公司不应当承担崔某的工伤赔偿。
在劳动仲裁委的调解下,石雕厂和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支付崔某工伤赔偿9万元。
■律师评析:劳动者可以同时向两单位主张权利
“在劳务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工遭受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这是劳务派遣关系中经常发生的争议。”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张雪梅律师介绍,《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本案中,三方之间的关系很清晰:劳务派遣公司是崔某的用人单位,石雕厂是崔某的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崔某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劳务派遣公司未依法为崔某缴纳工伤保险,且崔某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前提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崔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与石雕厂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派遣员工在石雕厂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石雕厂承担。依据合同的相对性,该派遣协议中关于工伤保险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只能约束派遣协议的双方,并不能用来对抗崔某的诉求。故劳务派遣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崔某工伤赔偿。但劳务派遣公司可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向石雕厂索赔。
通过此案,律师特别提示广大劳务派遣单位和职工: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共同遵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劳动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在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均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同时向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张权利。
■本报记者张莉慧
■案情回放:派遣职工出工伤 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一起当被告
2014年9月,崔某与保定市某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将崔某派遣至某石雕厂,从事操作工工作。2015年3月17日上午,崔某上班时因机器故障,被掉落的石板砸伤左侧腿、脚。石雕厂支付了住院的治疗费用。2015年7月,崔某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崔某由于要进行第二次手术,再次要求石雕厂支付治疗费用。石雕厂不愿意继续承担费用,让崔某去找劳务派遣公司。
在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崔某至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石雕厂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合计10万余元。
仲裁庭上,石雕厂辩称,劳务派遣公司是崔某的用人单位,与崔某订立劳动合同,却没有为崔某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崔某的工伤赔偿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劳务派遣公司辩称,自己与石雕厂签订的派遣协议上约定,被派遣员工在石雕厂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石雕厂承担,所以劳务派遣公司不应当承担崔某的工伤赔偿。
在劳动仲裁委的调解下,石雕厂和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支付崔某工伤赔偿9万元。
■律师评析:劳动者可以同时向两单位主张权利
“在劳务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工遭受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这是劳务派遣关系中经常发生的争议。”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张雪梅律师介绍,《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本案中,三方之间的关系很清晰:劳务派遣公司是崔某的用人单位,石雕厂是崔某的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崔某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劳务派遣公司未依法为崔某缴纳工伤保险,且崔某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前提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崔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与石雕厂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派遣员工在石雕厂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石雕厂承担。依据合同的相对性,该派遣协议中关于工伤保险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只能约束派遣协议的双方,并不能用来对抗崔某的诉求。故劳务派遣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崔某工伤赔偿。但劳务派遣公司可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向石雕厂索赔。
通过此案,律师特别提示广大劳务派遣单位和职工: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共同遵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劳动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在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均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同时向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张权利。
■本报记者张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