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保监会发出维权最强音:失信者将遭28项惩戒!
来源:新浪财经头条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7-09-23 11:28:55
31个部门联合惩戒违法失信保险主体
编者导语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守信用很关键。惩治违法失信,不只是靠道德、觉悟,硬拳头也需要。针对保险领域的违法失信, 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央行、保监会等31个部门集体联合亮剑,签下一个备忘录,足以让违法失信的企业及个人寸步难行:出行买不了票、贷不了款、升不了官……
对被误导、索赔无门的老百姓来说,手握维权武器也能更有底气!你又是否了解保险维权的四大渠道?快看看吧。
1
揭秘《备忘录》
31个部门都有谁?
备忘录,全名叫《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备忘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监会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中国铁路总公司等31个单位共同签署。
以此兴师动众,联合惩戒,足以见清理保险业违法失信的决心。其实,全社会都已掀起了一股构建信用体系的暴风雨。
惩戒对象有你吗?
既包括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又包括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28项联合惩戒,招招致命
惩:1:限制资质及认证证书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惩戒2:申请金融牌照有点难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据或参考,以及作为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惩戒3:商业银行同样说不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的审批参考。
惩戒4:发债融资近乎做梦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的重要参考。
惩戒5:公开上市难信服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重要参考。
惩戒6:股权激励全程受监管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惩戒7:并购将被盯紧
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惩戒8:部分消费权被剥夺
对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消费行为。
惩戒9:上线服务被封死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审批参考。
惩戒10:信贷融资被拒绝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等的重要参考。
惩戒11:政府采购将缺位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惩戒12:政府补贴将无缘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惩戒13:政府项目难合作
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参考。
惩戒14:日常监管难脱身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单位可在市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中予以参考。
惩戒15:国企董事难入围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被聘任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参考。
惩戒16:事业单位难胜任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惩戒17:金融高管受限制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依法限制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的参考。
惩戒18:公务员难录聘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其被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参考。
惩戒19:无缘荣誉称号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惩戒20:列为纳税信用黑名单
在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纳税信用管理中,将其失信状况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惩戒21:外汇额度难获批
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保险外汇业务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的审慎性参考。
惩戒22:优惠政策难落实
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参考。
惩戒23:海关难以认证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申请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惩戒24:货物进出口受严管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办理通关等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或后续稽查。
惩戒25:政府供地难竞标
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的参考。
惩戒26:政府工程投标受限制
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限制申请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的参考。
惩戒27:收费公路权益难受让
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参考。
惩戒28:全国公示失信
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发布,同时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31个部门共享你的失信记录!
保监会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其他部门和单位将其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再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2
失信惩戒不是玩笑,全社会761万例消费已受限
失信惩戒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徐晓波在会上公布了这么一组数据,截至2017年6月,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761万例,限制733万人次购买飞机票,限制276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截至2017年5月,仅中国工商银行一家就拒绝失信人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近80万余笔,涉及资金84亿余元。
下一步,保监会也将积极促进《备忘录》落地生根,扎实推进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对保险消费者来说,监管的联合发力无疑是重大利好,维权也更有底气了。但是你是否了解维权渠道呢?快往下看!↓↓↓
3
除了12378,保险维权其实有四大渠道!
维权四大渠道
除了消费者熟知的12378保险投诉维权热线,其实还有“信、访、电、网”四大渠道,以此提升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并提高处理效率,让保险消费者维权的渠道全面畅通。
编者导语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守信用很关键。惩治违法失信,不只是靠道德、觉悟,硬拳头也需要。针对保险领域的违法失信, 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央行、保监会等31个部门集体联合亮剑,签下一个备忘录,足以让违法失信的企业及个人寸步难行:出行买不了票、贷不了款、升不了官……
对被误导、索赔无门的老百姓来说,手握维权武器也能更有底气!你又是否了解保险维权的四大渠道?快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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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备忘录》
31个部门都有谁?
备忘录,全名叫《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备忘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监会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中国铁路总公司等31个单位共同签署。
以此兴师动众,联合惩戒,足以见清理保险业违法失信的决心。其实,全社会都已掀起了一股构建信用体系的暴风雨。
惩戒对象有你吗?
既包括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又包括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28项联合惩戒,招招致命
惩:1:限制资质及认证证书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惩戒2:申请金融牌照有点难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据或参考,以及作为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惩戒3:商业银行同样说不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的审批参考。
惩戒4:发债融资近乎做梦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的重要参考。
惩戒5:公开上市难信服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重要参考。
惩戒6:股权激励全程受监管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惩戒7:并购将被盯紧
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惩戒8:部分消费权被剥夺
对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消费行为。
惩戒9:上线服务被封死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审批参考。
惩戒10:信贷融资被拒绝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等的重要参考。
惩戒11:政府采购将缺位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惩戒12:政府补贴将无缘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惩戒13:政府项目难合作
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参考。
惩戒14:日常监管难脱身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单位可在市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中予以参考。
惩戒15:国企董事难入围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被聘任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参考。
惩戒16:事业单位难胜任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惩戒17:金融高管受限制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依法限制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的参考。
惩戒18:公务员难录聘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其被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参考。
惩戒19:无缘荣誉称号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惩戒20:列为纳税信用黑名单
在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纳税信用管理中,将其失信状况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惩戒21:外汇额度难获批
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保险外汇业务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的审慎性参考。
惩戒22:优惠政策难落实
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参考。
惩戒23:海关难以认证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申请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惩戒24:货物进出口受严管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办理通关等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或后续稽查。
惩戒25:政府供地难竞标
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的参考。
惩戒26:政府工程投标受限制
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限制申请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的参考。
惩戒27:收费公路权益难受让
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参考。
惩戒28:全国公示失信
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发布,同时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31个部门共享你的失信记录!
保监会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其他部门和单位将其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再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2
失信惩戒不是玩笑,全社会761万例消费已受限
失信惩戒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徐晓波在会上公布了这么一组数据,截至2017年6月,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761万例,限制733万人次购买飞机票,限制276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截至2017年5月,仅中国工商银行一家就拒绝失信人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近80万余笔,涉及资金84亿余元。
下一步,保监会也将积极促进《备忘录》落地生根,扎实推进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对保险消费者来说,监管的联合发力无疑是重大利好,维权也更有底气了。但是你是否了解维权渠道呢?快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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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12378,保险维权其实有四大渠道!
维权四大渠道
除了消费者熟知的12378保险投诉维权热线,其实还有“信、访、电、网”四大渠道,以此提升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并提高处理效率,让保险消费者维权的渠道全面畅通。
“信”指保险消费者可以采取邮寄投诉材料的方式提出投诉,保险消费者应当将投诉材料邮寄至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定的通讯地址。各级保险监管机构的通讯地址可在官方网站查询。“访” 指保险消费者可以采取面谈的方式提出投诉,保险消费者应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同时,各保监局每月开展保险监管机构领导与消费者“面对面”的局长接待日活动,具体情况可在各派出机构官方网站查询预约。“电”指保险消费者可以拨打保监会专门开通的“12378”保险消费维权投诉热线提出投诉,拨打方式为直接拨打“12378”,无需加拨区号。“网”指保险消费者可以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网站的信访投诉栏目提出投诉。
怎么样?看了上面的流程图,大家是不是对投诉处理过程有了一个大体认知呢?一整套流程走下来,肯定需要一些时间的。而且中间有一个环节出问题,各机构就要再次审核确认,这样一来肯定需要更多时间。无论如何,现在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正在努力快速联系、快速转办、快速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也希望大家对保险能有更多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