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诚信建设促进会
专业委员会(各地分会)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北省诚信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对各专业委员会(分会)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河北省诚信建设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会是河北省诚信建设促进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应当遵守促进会章程和认真执行促进会赋予的职能与义务,在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分会由促进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时,由筹备组提出申请并经促进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予以授权成立。分会不得在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分会是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团结社会各界维护和研究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和促进河北诚信建设科学健康发展的团体。
二、分会的成立
第五条:凡自愿遵守河北省诚信建设促进会章程,履行相关业务,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的组织,均可向河北省诚信建设促进会申请成立分会。
第六条:分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除分会正会长可由兼职人员担任外,秘书长等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主要负责人应由专职人员担任。
第七条:分会的主管部门应为分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成立分会的申请经河北省诚信建设促进会秘书处初审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分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分会有权出席河北省诚信建设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大会重要事项的审议和表决;参与促进会理事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有权对促进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分会应自觉接受促进会及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执行和落实河北省诚信建设促进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完成促进会布置的各项任务;按照促进会统一标准收取会员费用。
第十一条:分会需积极为本会发展会员,必须每年以分会的名义组织开展活动,并组织会员参加促进会的各项活动。分会发展的会员为河北省诚信建设促进会会员,报促进会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分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河北省诚信建设促进会章程》,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专业规范地开展相关工作和活动。
四、分会的职能任务
第十三条 分会的职能任务是: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诚信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与探讨,组织参加有关诚信建设的学术活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诚信调查研究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提出合理建议。
(二)热心支持,积极参与促进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促进会委托的工作;
(三)开展诚信宣传,推广诚信建设理念,创建诚信文化建设宣传刊物、网络、电视栏目。在标准范围内征集、加工,发扬,披露诚信及信用方面的相关信息。宣传表彰诚信单位,诚信品牌和诚信个人。
(四)为广大会员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与国内外同行、专家、学者及相关机构建立联系,进行交流合作。组织参加国内,国际的交流合作活动。
(六)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协同政府职能部门,充分发挥第三方的作用,协调政府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创造健康,和谐的外部环境和社会关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建议及适当诉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会员企业合法、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七)举办以诚信建设为主题的各种宣传活动。
五、分会的成立和申报
第十四条 各分会成立由促进会秘书处以提案的方式向促进会理事会提出申请, 申请分两种形式:
(一)促进会秘书处直接向理事会提出申请;
(二)由本促进会具有代表性的十个以上单位会员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并由五位促进会理事或三位常务理事推荐,经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 1、有成立分会的要求;2、有规范的名称;3、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4、有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5、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 6、发展20名以上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申请成立分会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成立分会的法人主体机构
2、成立分会的申请书;
3、分会章程;
4、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活动经费来源说明;
6、筹备组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7、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分会的成立和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经促进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由促进会秘书处向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分会筹备组组织召开分会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分会工作人员,由促进会发正式批准文件并正式启用。
六、分会的管理
第十八条 河北省诚信建设促进会理事会授权河北省诚信建设促进会秘书处为分会的日常管理机构。促进会秘书处指定综合管理部负责各分会日常工作的联络和协调。
第十九条 :分会与促进会之间应加强经常性的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分会举办和组织重大活动,应及时报送促进会备案。各分会应按要求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给促进会。
第二十条 :分会每年3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促进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促进会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及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分会刻制印章(包括内设办事机构印章)统一由河北省诚信建设促进会秘书处负责出具文件申请刻制,费用由分会承担。分会因机构注销、调整、名称变更等作废印章一律交给促进会统一上缴销毁。
第二十二条 分会在促进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促进会的会员,会员会费上缴促进会对公账户,不可收取现金,会员由促进会统一办理会员证及铜牌。
第二十三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有偿服务的合理报酬;(二)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支持;(三)会员和社会捐赠与资助;(四)促进会统筹补助。
第二十四条 分会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促进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报请业务主管部门核准。
六、 分会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促进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直至撤销该分会:
(一)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三)未接受促进会委托,直接吸收会员或收取会费的;
(四)对促进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五)未经促进会允许,在重大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六)一年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组建理事会和未开展业务活动;
(七)分会连续两年未开展登记范围内业务活动、未报送文件和信息;
(八)连续两年不参加河北省诚信建设促进会组织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遵守河北省诚信建设促进会章程,超越核准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分会,经促进会常务理会审议批准后,河北省诚信建设促进会有权终止其正在开展的一切活动并将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机关注销其分会资格并予公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促进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